长江科学院计量认证历史沿革
一、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实行。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于1987年2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的第32条明确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61条又指出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额考核和证明。
二、成立长科院中心试验室
1992年,水利部成立了技术监督委员会,下设计量办公室。1992年10月水利部科技教育司以科教标[1992]145号发布了《关于水利行业质检中心计量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年12月水利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成立了“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明确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受理水利部所属水利水电工程和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中心及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水利水电专业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申请等事宜,并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计量认证的初查、预审及正式评审工作。长科院根据当时所获得的信息,于1992年8月开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计量认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着手编写《质量管理手册》。
三、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资格
1993年11月,水利部科技教育司与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对中心实验室进行计量认证正式评审,同意长科院通过计量认证,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4年2月20日批准并发给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附表,编号为[1994]量认(国)字(G1074)号。1994年根据工作需要将“长江科学院中心实验室”更名为“水利部长江科学院中心实验室”。
1994年6月,中心实验室根据需要,对其重庆岩基研究中心试验室依法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并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列入1994年的认证计划,8月报出单项计量认证申请书。通过全面考核,同意通过计量认证,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并纳入已通过批准的中心实验室的职能范畴。1995年1月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给重庆岩基研究中心试验室单独颁发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编号和有效日期与水利部长江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完全相同。从此时起重庆岩基研究中心试验室向社会出具的各项检测工作即纳入中心实验室管理之中。
四、通过国家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1996年6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水利评审组会同湖北省技术监督局对中心实验室进行了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通过进一步的全面考核和评审,认为除继续具备已通过认证的各个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外,还通过了同意增加流体专业7个项目28个检测参数、沥青1个项目检测参数5个。同年获得了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审查、批准,并颁发了相应的证书附表。到此时中心实验室已具有了15类共357个参数(包括不同专业可重复参数名称)向社会提供检测公证数据的能力。当年中心实验室共承担检测项目19个。
五、更名为水利部长江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1998年9月17日长科院为适应社会主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以长科政[1998]8号文发布《关于长江科学院中心实验室更名的通知》将“中心实验室”更名为“水利部长江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
1998年11月,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JJG1021-90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规程》JJG(SL)1001-94的要求,对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仪器设备、检测工作、人员、环境和工作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考核和考试,考核结果符合要求,同意通过计量认证复查,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同年11月18日,长科院以科[1998]65号文正式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提出《关于水利部长江科学院中心实验室更名的报告》,要求更名为“检测中心。
1999年10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准并发给“检测中心”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证书号为(99)量认(国)字(G1074)号,有效期为5年,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最终认定的检测项目为19类246个(可重复)参数。同年11月2日长科院以料[1999]12号文《关于申请检测中心外业试验室计量认证资格证书的函》,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留局认评司实验室管理处要求给重庆岩基研究中心试验室和宜昌岩基研究中心试验室单独颁发计量认证资格证书,到年底两个试验室分别获得各自的计量认证资格证书,证书号与“检测中心”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号相同。